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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团:死亡乘客家属获赔不应低于160万元

发布时间:2018-01-26 点击量:3075

2015年6月1日晚,“东方之星”客轮在长江中游遭遇强对流天气,船只倾覆。在现阶段,除了抓紧时间推进救援工作、安抚受难乘客和家属之外,还应重视对相关伤亡赔偿方法与标准的了解和掌握,以及后续赔偿工作的展开。

一、责任人

1、承运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第114条第1款规定“在本法第壹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,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、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过失引起事故,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、损坏的,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。”

2、旅行社

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7条规定“旅游经营者、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、财产损失,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、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、财产损失,由第三人承担责任;旅游经营者、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
二、赔偿范围

如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,同时结合《民法通则》、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以及《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〉若干问题的通知》等等,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:1、医疗费;2、误工费;3、护理费;4、交通费;5、住宿费;6、住院伙食补助费;7、必要的营养费;8、精神损害抚慰金;9、财产直接损失(包括行李损失等)。

因伤致残的还应赔偿:1、残疾赔偿金;2、残疾辅助器具费;3、被扶养人生活费;4、因康复护理、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。

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包括:1、丧葬费;2、被扶养人生活费;3、死亡补偿费;4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、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。

三、赔偿标准

对于“东方之星”客轮目前已确认死亡乘客的赔偿标准,基本的数额应为:丧葬费+被抚养人生活费+死亡补偿费+精神损害抚慰金。如果根据2015年上海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,按照每位死亡乘客(60周岁以下)仅有一名被扶养人计算:

丧葬费:5451元/月(2014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)×6个月=32706元;

被扶养人生活费:30520元/年(201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)×20年(此处赔偿期限按20年计算)=610400元;

死亡补偿金:47710元/年(201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)×20年(此处赔偿期限按20年计算)=954200元;

精神损害抚慰金:一般为10万。

除以上合计人民币1597306元基本的赔偿数额(如果乘客在60周岁以上的,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,75周岁以上的乘客按照5年计算)之外,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、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,以及财产直接损失也可以主张赔偿。

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,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,所以对客轮上乘客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“同命同价”的原则。

另外,乘客家属还可以获得不同数额的“旅行社责任险”、“旅游意外险”、“综合意外险”等各类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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