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,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。该制度扎根于“尊重人的尊严”这一思想,强调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,被推定为无罪,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,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,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,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,以维护其合法权益。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,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,程序正义的实现,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。
刑事辩护业务范畴
1、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,为其提供法律咨询,代理申诉、控告;
2、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,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;
3、接受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,担任辩护人;
4、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、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5、受委托后,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查阅、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;
6、受委托后,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查阅、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;
7、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