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对一方恶意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处理
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;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
在离婚案件中,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,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致使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贬损或夫妻丧失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。这不仅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犯,也激化了矛盾,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。对此,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:“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” 。
对于被毁损或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,可以按该财产如果保留到现在的价值计算,将二分之一以上至全部价款分给未毁损或处分财产的一方。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对恶意行为人进行惩治,既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,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。
二、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取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理
现实生活中,男女登记结婚后,往往并不随即共同生活,而是为共同生活做些准备,如购房、购置家电等。准备就绪后,才举行婚礼并公开共同生活。在婚礼举办之前,除夫妻为共同生活及婚礼所准备的住房、物品由双方共同出资外,双方的其它财产常常还是各自独立的。
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,既要符合法律规定,又要结合实际的乡约民俗。从法律上看,这期间双方当事人已经是夫妻,夫妻这种身份关系已经确立;从现实情况看,双方还未共同生活,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。因此,如果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离婚,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,支出的财产原则上不再分割;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物品或一方出资购置的物品,原则上按所出资比例进行分割。